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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路氹城生态保护区及附近滩涂的生物多样性,以及为鸟类提供更好的栖息环境。
过去的一年,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2010年全国环保工作会议对今年工作做出全面安排和部署。
面对严峻的经济形势,党中央、国务院丝毫没有放松环境保护,要求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加快发展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同志们:春临大地,万象更新。我们努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积极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从更高层面、更大范围审视和解决我国突出的环境问题2.2 减少发展中国家毁林排放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历次评估报告都证实,毁林排放的温室气体约占全球温室气体总排放量的20%左右,超过全球交通部门的总排放量。2009年是人类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年。
公约科技咨询附属单位(SBSTA)讨论了方法学问题、REDD参考水平问题,以及是否要求发展中国家使用最近通过的IPCC指南等。全球毁林活动主要发生在巴西、印尼等热带发展中国家。第五步,发达国家率先提出明确的减排目标。
美国在1973年、英国在1971年、德国和法国在1979年分别达到人均排放高峰,其后略有下降或基本保持不变,并且这些国家在发展过程中都经历过碳排放的高速增长期,美国在1901年至1910年的人均二氧化碳年排放增长率平均为5.04%,德国在1947年至1957年为9.89%,日本在1960年至1970年高达11.98%。要在操作层面上完成对二氧化碳浓度的控制,就必须有一个为全球大部分国家所接受的责任体系,而其中的焦点就是各国今后的排放权分配。他领导的课题组通过研究发现,所有发达国家都出现过人均二氧化碳排放的高峰期。殊不知,在减排话语下隐藏着一个巨大的陷阱。
到目前为止,世界上所有国家在其发展经济、提高国民福利过程中,都不能避免能源驱动这个模式,也避免不了碳排放的增加。丁仲礼说,同时,这些方案虽然提出了时间尺度上的排放比例,但没有一个方案考虑人均累计排放量,从而规避了人人平等的公平性。
我们发现这些方案不但没有考虑历史上1900年到2005年期间发达国家的人均累计排放量已是发展中国家7.54倍的事实,而且还为发达国家设计了比发展中国家大2.3倍到6.7倍的人均未来排放权。第三步,作出价值判断,即要在本世纪内将工业革命以来的全球增温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从工业革命前的270ppmv(百万分之一体积)左右提高到2005年的380ppmv,约有60%来自2005年前人口不到全球15%的27个发达国家。第二步,强调升温可能对人类带来的灾难性影响。
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已尘埃落定,但关于气候变化问题的争论还在继续,尤其是长期排放权分配问题,依然是各界关注的焦点。第四步,计算出不超过2摄氏度增温的大气二氧化碳浓度为450ppmv。这必须作为未来排放权分配中充分考虑的因素。同样,我们今天的排放也刚刚达到或者略超全世界人均排放的平均值,这也只有美国人均排放的四分之一。
如果这些方案得到实施的话,将成为人类历史上罕见的不平等条约。从一个国家当前工业基础、城市化水平、人均GDP和国民福利等方面同人均累计排放的高度相关性来论证,这个指标是合理的。
丁仲礼说,因此,要发展就难免排放,排放问题本质上就是发展问题,排放权即发展权。排放权即发展权 在一定时段内,将大气二氧化碳浓度控制在某个适当的水平之内,已成为全球政治共识。
第六步,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具体的减排任务。他指出,从1900年到2005年这一段时期,中国的人均累计排放大约是全世界平均数的三分之一,是发达国家的十分之一,是美国的二十分之一。丁仲礼指出,这个陷阱由6步逻辑推理构成:第一步,论证全球温度对大气二氧化碳浓度的高敏感性。而这些减排方案巧妙地回避了各国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在这个总量中,发达国家确定‘率先减排比例后,余下的即为发展中国家的排放量,且所剩不多。他特别说明,通过计算,发现在450ppmv的控制目标下,现在大部分发达国家已经形成排放赤字,但我们并非主张这些国家今后不能再有任何排放,而是主张这些国家应该用资金和技术来‘交换今后的排放权。
那么,这些减排方案是否科学公正?丁仲礼课题组对IPCC(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方案、G8国家方案等7个主要方案进行了评估分析。这样的方案将大大剥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益,违背了国际关系中的公平正义原则,也违背了气候变化协议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可以说,目前世界上的低碳经济国家还是那些以自然经济形式存在的最不发达国家。此外,丁仲礼认为,对450ppmv目标不应设定得太过刚性。
根据他的计算,如果接受发达国家提出的25%的中期减排目标,中国到2019年即用完排放权。在未来关于气候变化的谈判中,中国应担负起大国的责任,坚持公平正义原则,以‘排放配额为议题展开谈判,变被动为主动,捍卫国家发展权。
他认为,无论是考虑到历史排放、当前排放,还是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在城市化、工业化过程中不得不产生的排放,在长期排放权分配上,无疑应该向发展中国家倾斜。他指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只有通过降低能源使用总量、调整能源结构、控制人口增长等方式才能实现,因此它本质上是经济社会如何发展的问题。丁仲礼说,即使今后低碳技术获得长足进步,发展中国家在建设基础设施、完成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还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二氧化碳排放的增长而这些减排方案巧妙地回避了各国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
在未来关于气候变化的谈判中,中国应担负起大国的责任,坚持公平正义原则,以‘排放配额为议题展开谈判,变被动为主动,捍卫国家发展权。那么,这些减排方案是否科学公正?丁仲礼课题组对IPCC(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方案、G8国家方案等7个主要方案进行了评估分析。
这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点在于,450ppmv的目标浓度确定后,2006年至2050年期间,人类通过化石燃料和水泥生产产生的排放量就随之确定。人均累计排放最能体现公平正义原则 丁仲礼认为,用某个时间点开始的人均累计排放来分配今后的排放权,最能体现公平正义原则。
我国目前处于一个高速发展时期,能源需求旺盛,减排难度不小。丁仲礼说,同时,这些方案虽然提出了时间尺度上的排放比例,但没有一个方案考虑人均累计排放量,从而规避了人人平等的公平性。
在这个总量中,发达国家确定‘率先减排比例后,余下的即为发展中国家的排放量,且所剩不多。从一个国家当前工业基础、城市化水平、人均GDP和国民福利等方面同人均累计排放的高度相关性来论证,这个指标是合理的。第五步,发达国家率先提出明确的减排目标。丁仲礼说,因此,要发展就难免排放,排放问题本质上就是发展问题,排放权即发展权。
此外,丁仲礼认为,对450ppmv目标不应设定得太过刚性。他特别说明,通过计算,发现在450ppmv的控制目标下,现在大部分发达国家已经形成排放赤字,但我们并非主张这些国家今后不能再有任何排放,而是主张这些国家应该用资金和技术来‘交换今后的排放权。
如果这些方案得到实施的话,将成为人类历史上罕见的不平等条约。这样的方案将大大剥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益,违背了国际关系中的公平正义原则,也违背了气候变化协议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我们发现这些方案不但没有考虑历史上1900年到2005年期间发达国家的人均累计排放量已是发展中国家7.54倍的事实,而且还为发达国家设计了比发展中国家大2.3倍到6.7倍的人均未来排放权。他领导的课题组通过研究发现,所有发达国家都出现过人均二氧化碳排放的高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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